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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编辑:  日期:2016-03-02  阅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需求为目标,充分发挥政府兜底作用和社会力量主体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建立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发展老年服务产业,着力构建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提升层次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构建幸福和谐济宁的重要力量。

  2.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全市老年人实现老有所养。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和乡镇,60%以上农村建立村级互助养老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全市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2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全市机构养老、居家社区生活照料和护理等服务就业岗位大幅增加。养老服务业政策法规体系建立健全,行业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3.基本原则。

  ——注重统筹发展。统筹城市和农村养老资源,促进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发展。统筹发展居家养老、机构养老和其他多种形式的养老,实行普遍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统筹利用各种资源,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

  ——坚持保障基本。以政府为主导,发挥社会力量作用,着力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服务机构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

  ——鼓励多元化投入。鼓励个人、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外资,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依法建设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加大对社会化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进一步提升和拉动全市老年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发展。

  ——完善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可及、价格合理的各类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多元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

  ——坚持可持续发展。从实际出发,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培养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养老服务产业投入与经济同步发展的机制,使养老服务产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

  4.统筹规划发展养老服务设施。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市级编制《济宁市市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及发展规划》,各县(市)编制本区域内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及发展规划。各级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需求,建设不同档次、满足不同层次养老需求的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利用闲置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办公场所等改建养老机构。

  5.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4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加快推进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2170平方米、32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要求的,2020年底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

  6.发展基本养老服务。办好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保障性养老机构,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农村五保老年人,实行政府供养。建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拓展高龄津贴覆盖范围。履行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养老金待遇和医疗保障水平。经济困难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纳部分,按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办理。

  7.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健全服务网络。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使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支持乡镇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整合资源,建设村级互助养老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农村党建活动室、卫生室、农家书屋、学校等要支持农村养老服务工作,组织与老年人相关的活动。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功能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组织开展邻里互助、志愿服务,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

  拓宽资金渠道。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使用。鼓励城市资金、资产和资源投向农村养老服务。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

  建立协作机制。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要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8.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支持建立以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大力发展家政服务,为居家老年人提供规范化、个性化服务。加快老年助餐点等养老设施建设,提升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功能。支持社区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引入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或运营老年供餐、社区日间照料、老年活动中心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支持社区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综合发挥多种设施作用,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开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支持企业和机构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建设居家服务网络平台,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

  9.加快推进医养结合。按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兴办的原则,重点推进供养型、养护型和医护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年养护机构主要为失能、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专门服务,重点实现生活照料、康复医疗、护理、紧急救援等功能。鼓励在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以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医疗服务,实现资源共享。在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和老年人的远程医疗服务。支持养老机构投保各项商业保障保险。鼓励老年人投保适合老年人保障保险服务的保险产品。民政、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和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监督。

  10.积极发展养老产业。丰富养老服务内容。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优先满足老年人基本服务需求,鼓励和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服务,加强残障老年人专业化服务。

  开发老年产品用品。相关部门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支持企业积极开发安全有效的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支持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养老保险等,提升个人养老能力,降低养老机构经营风险。积极争取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自愿参加责任保险,有效化解运营风险。鼓励和支持政府主导,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能老年人统一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等综合保险,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养老服务保障。

  培育养老产业集群。各地和相关行业部门要加强规划引导,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要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中小企业,扶持发展龙头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高创新能力,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集群。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确保养老服务和产品质量,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

  三、政策支持

  11.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都要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要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鼓励各级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健康养老服务业领域,推动政府资金与社会资本的深度融合,促进建立多元有效的投融资体制,共同支持养老服务产业健康发展。

  自2015年起,市财政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其中:对鱼台县、嘉祥县、汶上县、梁山县给予每张床位补助2500元;对其他县(市、区)(不含泗水县、金乡县,下同)给予每张床位补助2000元。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按核定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自2015年起,对已运营、养老床位20张以上、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自2015年起,对符合条件、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财政给予7万元的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互助养老院,市财政给予3万元建设补助。对正常运营半年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互助养老院,给予一定的运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在省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适当予以补助。

  12.保障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各级政府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用地,降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成本。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13.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免缴征地管理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达标排放污染物情况下免缴排污费,免交环境监测服务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14.完善投融资政策。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金融机构要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增强对信贷资金和民间资本的吸引力。逐步放宽限制,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鼓励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业,鼓励冠名捐建养老机构,引导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

  15.创新养老服务业发展机制。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余收益,用于奖励投资者。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涉老组织、机构审批及立项、环保、建设、卫生、消防等手续一律由县(市、区)办理,养老机构固定资产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推行并联审批,必要时可集中会签会审,提高审批效率。将营利性养老服务列入工商部门登记范围。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推动专门面向社会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积极稳妥地转制为企业。尚未改制和新建的,要积极推行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机构。

  完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调节作用,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政府通过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各类养老机构公平竞争、有序发展。

  16.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将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保障工作重要内容,建设一支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增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扩大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依托院校和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自2015年起,对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养老服务专业的市属技工院校,完成招生计划要求、连续独立招生和开展正常教学的,市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引导养老机构依法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障等权益落实。养老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推动养老机构依法建立工会和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水平。核定公办事业养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应予以适当倾斜,并给予财政支持。养老机构应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同类岗位从业人员要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可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工资水平,实现同工同酬。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积极培育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和养老服务储蓄制度,推广供需有效对接的“菜单式”志愿服务。加大对养老护理员考核奖励力度,每两年组织一次“孔孟之乡敬老使者”考评活动,每次不超过20人,管理期限为4年,管理期内入选者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600元。

  四、保障措施

  17.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强化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相关任务要求。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教育、公安、卫生计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规划、商务、税务、金融、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18.加强监督检查。科学制定养老服务业发展评价体系和评价办法,将评价结果作为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加大检查指导力度,不断总结经验,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19.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属地管理”机制,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各类养老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完善养老服务行业标准,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机制。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健全标准规范,加紧完善养老服务基础通用标准、服务技能标准、服务机构管理标准、居家养老服务标准、社区养老服务标准等标准规范,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

  20.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充分挖掘孔孟之乡优秀传统敬老文化,广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扶持政策和先进典型事迹,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倡导社会化养老理念,引导老年人改变传统养老观念,共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果。市政府对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作出积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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